民大党发[2008]37号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出国(境)
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广西民族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党委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2008年12月17日
广 西 民 族 大 学
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 23号)和《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 ]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全区外事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桂发[2001]37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的,须报学校审批。校内审批程序和规定如下: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以团组方式出国(境)的,由国际交流处提出出访计划,报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审定。临时(含参加校外团组)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和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报学校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审核并请示校长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核,由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其中:正处级领导干部和党群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长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2.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其政治表现和廉洁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3.专业技术人员及处级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报分管本人所在单位的校领导和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并由校长审批。申请办理出国(境)手续的报批文件,经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核会签后,由校长签发。
第二条 申请出国(境)人员,要有明确的任务和经费出处;若需学校支付相应费用的,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或校长审批。
第三条 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要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的问题,应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由团组负责人负责对团组的领导和管理;必要时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负责人同意,不得离团单独活动。出访团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学校国际交流处和上级外事部门。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所需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西民族大学因公出访经费支付办法》(民大[2008]323号)执行。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处级(含,下同)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国际交流处签署意见,分管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核,分别报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
第七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由党委组织部会同学校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其政治表现和廉洁情况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处级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人事处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提出审核意见。其中处级以上离退休人员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核,由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处级以下离退休人员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校长签发。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的中共党员,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在国(境)外的时间超过半年的,原则上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 19号)。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出国(境)人员后期管理
第十二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必须在15天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总结或报告。
第十三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必须在15天内办理财务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需延长结算时间的,报财务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持因公护照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必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到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交回发证机关授权的外事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持因私护照出国(境)在职人员,回国后必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到学校人事处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管理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因公或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拒绝或不按时交回所持证件的,分别由国际交流处、人事处(或通过国际交流处)报告发证机关吊销有关人员所持的证件。国际交流处、人事处要及时对护照交保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违法违纪的处理
第十七条 无论因公或因私出国(境)的人员,都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所在国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凡在国(境)外因违法违规受到处理或严重损害中国形象和学校声誉的,将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教职工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出国(境),或出国(境)后私自不归的,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外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回国后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统一保管的人员,除按第十五条规定处理外,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外交部领三函[2003]1607号、领三函[2005]81号的要求和精神,如有因公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情况,必须及时填写《因公出境人员逾期不归情况通报表》报自治区外事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逾期不归的,要及时向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在职(含聘用)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出国(境)人员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民族大学党委办公室 2008年12月18日印发
(共印80份)
民大党发[2008]37号关于印发《广西民族大学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