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西民族大学委员会
党 校 分 校 工 作 办 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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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建全党校分校的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的文件精神和我校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各分校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直接领导。
第三条 党校各分校接受校党委党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党校各分校的主要任务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大学生党员、学生干部。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党校各分校成立程序。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提出成立分校的申请,报校党委党校批复同意,方可成立党校分校。
第六条 党校各分校校长由各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担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设分校办公室。
第三章 教学工作
第七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分校的中心工作,党校各分校要认真制定教学计划,精心组织教学活动,讲究教学方法,严格教学纪律,注重教学效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要把党校分校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学期要主持专门会议研究党校分校的有关培训教学工作。
第九条 党校各分校要按照“安排周密、内容完整、形式多样、学时保证”的原则制订培训教学计划,培训计划必须报校党委党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条 党校各分校要根据培训教学大纲组织教学活动,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结合我校实际,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教育,使之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分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总教学时数不少于40个学时,其中必修专题: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作风和纪律,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条件和权利等各安排2个学时以上,其余教学时数由各学院分校结合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第十一条 党校各分校要坚持“答疑释惑、理论联系实际、生动活泼”的教学原则。
1.坚持答疑释惑原则:党校教师要在讲清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针对学员普遍关心的问题,讲透重点、难点、疑点和热点。
2.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党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紧密联系社会形势实际,联系学校工作实际,联系学员思想实际,运用理论去认真分析现实情况,正确回答现实问题。
3.坚持生动活泼原则:党校教师要讲究授课艺术,做到深入浅出、生动形象、富有吸引力、增强感召力。
第十二条 党校各分校要建立教学目的明确化、教学内容系列化、教学形式多样化、师资队伍专业化的教学体制。
1.教学目的明确化:通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使党校学员较好地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共产主义信念,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学习和工作等各方面起模范作用和骨干作用。
2.教学内容系列化:积极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形势与政策教育。
3.教学形式多样化:在教学活动中采取课堂讲授、自学思考、座谈讨论、演讲交流、音像报告、参观考察、社会实践、学习总结等多种有效教学方式,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增强学员的学习主动性,不断提高教学效果。
4.师资队伍专业化:逐步成立和完善专家授课人才库。聘任长期从事党务和德育工作的有丰富理论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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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党校各分校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进行全面培训,做到三个100%培训率。
第十四条 党校各分校学习考勤制度。学员要严格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认真听课,做好笔记,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实效。党校分校要严格执行学习考勤制度,学习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凡缺课数达总课时1/3的入党积极分子学员,不能参加党校结业考试。
第十五条 党校各分校讨论学习制度。讨论学习由理论水平较高的党员主持,做到选好讨论题、发言有提纲、讨论有记录、确保讨论质量。
第十六条 党校各分校结业考试、考核制度。党校各分校学员学习期满要参加结业考试考核。凡考试作弊者,一律取消党校学习资格。
第十七条 党校各分校结业证书核发制度。培训结束后,党校各分校根据学员的学习纪律、学习总结、结业考试等各方面的综合考核情况报校党委党校核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党校各分校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党校各分校要把学员的党校学员鉴定表、考勤登记表、学习总结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专柜存放,作为组织发展党员的重要考察依据。
第十九条 党校各分校班主任工作制度。党校各分校必须配备培训班班主任,具体负责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班主任可由年级辅导员或优秀学生党员担任。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二十条 党校各分校的培训教材、培训教学大纲、学习资料、考试和改卷由校党委党校统一安排,分校学员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校党委党校统一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党校积极和有关部门协调,取得支持,为有办学困难的分校提供教学场所、教学设备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六章 工作考评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党校每两年将组织党校分校工作考评,按一定比例评出党校先进分校和党校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